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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全国发行的报纸登报

[发布人:广告部 时间:2019-01-17 点击:1554]

面向全国发行的报纸登报

关于债权转让,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全部权利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但是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债务人在履行的债务的过程中“玩失踪”从而使债权转让无法通知的情况,在我国民事诉讼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中有“公告”送达一说。公告送达方式能够够成债权转让的通知和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所体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后,须在全国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

登报媒体:中国改革报、中国商报、中国税务报、证券时报、中国旅游报、人民日报、中国水运报、经济日报、法制日报、中华工商时报、南方日报、中国日报、中国社会报、工人日报、中国证券报人民公安报、人民法院报、环球时报、国际商报、北京日报、南方都市报、中国青年报、中国产经新闻、各地级市经济类等媒体。

登报内容:债权转让公告、催收公告、催告函、环评公示、拍卖公告、法院公告、致歉公告、维权公告、寻人启示广告及各类公告公示登报等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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