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公告登报
[发布人:广告部 时间:2015-07-23 点击:8328]
根据《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并规定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所以公司刊登清算公告之日起的四十五日是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的期限,如申报债权的期限都未结束,就结束清算、作出清算报告显然是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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